问题 | 用假名买房算不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七种情形可被确认为构成"欺诈行为":(1)在出售现成房产之时,通过以次充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伪造合格乃至优秀品质的房屋;(2)在销售现成房产的过程中,故意隐藏真实房屋面积,以便从中谋求不正当利润;(3)将普通合规房屋充作优秀工程来误导消费者,借此营造取得高额定价的假象;(4)公然售卖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5)擅自降低商品标价、清仓价等欺骗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6)有意隐瞒商品房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冒用他方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7)通过雇佣外人等手段实施欺骗性销售诱导策略;(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过度夸大且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流程中涉及上述任何一项行为,并且是出于故意为之或者明知故犯,购房者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提出要求开发商给予两倍房价赔偿的主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6、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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