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有多种合法权益,包括:修复房屋所导致的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无法修复情况下退房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等权利。消费者可以积极与房产开发商进行沟通磋商,并期望其能够按照合同限定期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依靠简单修复手段来解决,或者经过修复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双方原本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请求,强制解除本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足以弥补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自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若消费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备资质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全面检验。如经检测证实房屋主体结构确实达不到设计要求,消费者便有权申请退房;对于由此引发的消费者实际损失,建设单位也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多角度阐述了合同单方面解除的具体条件,其中包括当行为人代表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代表一方以明确表态或者实际行动表现出不再履行主债务、代表一方延迟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得以实现以及法律法规中其他法定情形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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