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探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出让人必须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其次,受让人应当在接受此不动产物或动产时表现出善意的态度,同时,在此行为中涉及的第三方也必须是善意的; 再者,这笔交易的价格应当是合理的; 最后,转让行为涉及的不动产或是动产,如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已完成注册登记,而未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则须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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