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办理贷款能否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咨询是否可以协商退房以及相关手续问题,我们建议您首先明确您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和抵押贷款的基本条款。
通常来说,在这种交易中,您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购买房产,至于其中的逻辑关系基本可以概括为因为您自有的资金不足以购买房子,因此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以支付房款,而购得的房屋本身就是作为抵押品。 此时,若是退房,则意味着您不再拥有此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也就不再存在,这无疑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换句话说,一旦决定退房就可能涉及到两种合同的违约赔偿款项。 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购房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法律文书,一旦签署合同,即代表双方均需受到法律的约束,均不得随意改变主意。 当然,如果您真的决定退房,并且是由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等诸多因素引起的话,那么您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据此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您本人并不具备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时,这时候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定,您或许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另外,贷款合同也是属于您与银行之间的法律约定,一旦签订同样是不能任意为之的,否则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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