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认房又认贷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房又认贷"这一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主要特征在于,当消费者在寻求贷款购房时,若发现借款申请人名下存在相关房屋购买抑或是住房贷款记录,那么此笔购房交易将会被视为第二次购房行为甚至更高层次的购房交易。 通常情况下,对于二次购房或者以上级别的购房者,他们将会面临着限购或禁止购买新房的压力。 对此,我们要重点解读"认房"及"认贷"这两大核心元素: "认房"方面,当确定二次购房时,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借款人的当前状况。 如果在当地房屋登记系统中,确已验证有相关的登记信息,那么在未来的购房过程中,该新建房屋将会被划归为二次购房甚至更高等级的购房范畴之中。 而"认贷"则意味着,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的过程中,假使之前曾经存在过贷款购房的经历,那么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便可查阅得到,并进一步判断该笔贷款购买的房屋应标记为二次购房甚至更高层级的购房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认贷"并不限于目前是否已还清相应货款。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认房不认贷"和"认贷不认房"这两种规定形式。 前者以为,当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时,其考量重点为申请人实际拥有的房产数量,而非其过去贷款的历史记录;后者恰恰相反,"认贷不认房"要求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更应该重视的是贷款记录以及是否仍有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事项。 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实际的房产持有数量只是作为辅助性的参考指标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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