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效力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探讨有关股份回购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一点,即股东基于特定因素,向公司提出股份回购请求的具体含义。
这里所谓的“股份回购”,实际上就是指股东在遵循相关法规中所设定的特定情况之下,请求公司以相对公正且合理的价格重新购置他们手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到,股份收购请求权本质上乃是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赋予的一项法律救济手段,也是股权性质衍生出来的权利。 回顾我国立法机构对于限制责任公司实行股份回购这一议题的态度转变,我们可以发现这其中涵盖了从全面禁止到逐步认可和接纳这样一个曲折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如何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特别强调指出,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以人合为主导、资产为辅助的特性,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无法直接退出公司组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如果公司的某项决策严重损害了某些股东的利益,那么强制这些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将无异于对他们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赋予了这些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权力。 最后,当有限责任公司按上述方式完成股份回购之后,应当立即着手寻找合适的股权转让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或采取削减注册资本等措施处理剩余的股份,实现减资目的。 同时,对于提出股份转让的原股东而言,同样须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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