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两辆车撞了,理赔能拿两份钱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车祸伤愈并需进行相关赔偿事宜的过程中,两位当事人并非必需亲自出席相关协商或赔偿流程。
他们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但具有法律效益并且最为可靠的方式仍是亲自参加。 然而,若授权保险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履行赔偿权利和义务的话,在交通事故调节阶段,该保险公司则有责任派遣专项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以确保相关权利责任的明确和公正分配。 当出现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倘若产生了人身伤害,责任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贴等与人身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 而对于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对于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例行赔偿。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畴内都需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 该责任限额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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