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送达注意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送司法公文或诉讼有关文件时,应首选相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有责任接收邮件的人员签阅或签署,以便视为已收到;
如果上述人士拒绝签收或者未予以盖章确认,则应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处理。 2.若受诉方已经拥有了委托代理人,法院可选择和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送达相关材料。 如受送达人指定某位诉讼代理人作为代表收取文件者,那么法院在送交文件给诉讼代理人时,同样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3.调解书应该直接递交给各方当事人,若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本人无法亲自接收,可经由他们指派的代收人来进行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那么调解书将不适用留置送达。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结果,但在协商之前已经改变了主意并拒绝签收的,这表明调解书在送达前就已经无效,不能视为已有效送达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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