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结正式合同的全过程中,尤其是从合同正式成立前即已开始萌发的,应由合同当事方共同分担并履行的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是基于民法中的诚信与公正原则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本质上体现了特定领域内各方当事人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各具特色的义务类型,如关于维护对方权益、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坚守商业秘密、相互配合以及禁止实施欺诈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在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中,买方明明清楚在卖方提出的条件下自身不会购买货物,却故意以各种借口对卖方施加压力,极力探寻“成交的可能性”。 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双方未达成交易,导致卖方未能按计划出售标的资产,从而间接地遭受了经济利益的损失。 这时,便可以说买方已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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