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恋爱期间的花费能否追回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恋爱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消费,原则上并不具备要求对方予以偿还之合理性。
因恋爱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消费行为,通常往往是基于双方自主自愿进行的决定,因此在分手之后,女方试图向男方提出此类请求时,男方享有对其进行婉拒的合法权益。 就赠予礼品这方面而言,恋爱期间相互所赠之财物可视为无可争议的赠与性质。 在赠与人就特定财产进行皈依这一权限实施之前,他/她拥有撤销所赠礼物的资格和权力,然而一旦赠与事实成立且相关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那么该赠品的所有权便归接受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