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寄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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