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被连带执行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被连带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得依据具体状况来判别。
首先,倘若股东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为之,并且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类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为他们的行为使得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破坏,无法正常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 举例来说,当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导致公司失去了应有的独立人格,那么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连带清偿。 然而,如果股东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也不存在上述那种违法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他们只需要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需对超出这个限度的部分承担连带执行责任。 总之,要确切地确定股东具体需要承担的连带执行责任,就必须综合考量股东的各种行为以及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连带偿债。争议点在于小朱、小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若存在则需连带偿债,不存在则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偿债。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小李存在如为逃避债务故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人格,那么他们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用个人全部财产偿债。 2、若小朱、小李已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通常只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需承担超出部分的连带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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