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规定是什么法律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所谈论的“代位权”之定义源于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即当债务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未能积极有效地行使其针对第三者所拥有的权益,从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款产生实质性伤害时,该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自我名义取代债务人的位置继续行使原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力。
然而,代位权得以实施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首先,债权持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款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 其次,债务人未能及时、充分地行使其正当已到期的债权,这无疑给债权持有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权益损伤; 再者,债务人间接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并不专属于任何一方,具备一定的公共性; 最后,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即这并非一项封锁性的债权,而是允许第三方参与的债务关系。 代位权的具体运用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是对债权持有人而言,他们可以直接接受并享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和款项交付,确保了其权益的保护; 接着是对于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来说,他们的权利运作将被限制,必须承担与代位权实施过程相关的各种必要花费; 再则,对于次级债务人,他们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债权持有人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他们有权利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申诉。 从法律角度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对代位权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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