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不上款会被非法上门催收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款方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或其委派之第三方催收机构有权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合法追索行动。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可自行协商设定违约金标准,若借款方违约,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主张违约金。 若借款方仍未履行债务,贷款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若借款方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限制出境、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以及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多种惩戒措施。 然而,对于非法上门催收行为,若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例如实施骚扰、恐吓、非法入侵住宅等不当行为,则该类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借款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相关催收机构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合法的催收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催收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追讨。 若遭受非法催收,借款方应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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