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说还清了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借贷者自称已履行完债务责任,然而债权人却持有证据证实欠款尚未结清,那么利害关系人即可依法向当地州级或联邦法庭提交诉状,要求借贷者归还上述债务。
若相当于被告的债务人居留异地,债权人有权委托按照属地原则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替其进行司法活动。 承接委托的法院自接到相应书面委托函之日起,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且无权拒绝。 若受托法院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任务,则应将执行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委托法院。 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需积极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见证人证词等,以证明借款行为及欠款未清偿的事实。 若借贷者提出已偿还债务的抗辩,债权人可要求其出示还款凭证,如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若借贷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借贷者偿还债务。 若借贷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受托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继续执行。 总而言之,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逾期未还的问题,积极搜集证据,依法提起诉讼,并在必要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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