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债务怎么算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于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关于一方所负担之债务的属性应当依据实际具体情形予以准确判断。
倘若此种债务系因维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商业活动或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愿而累积产生,该类债务通常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若债务以当事人单方面名义,突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负担,同时债权人亦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此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商业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其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单独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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