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期间一方产生债务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结束至正式离婚之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若其中一方背负了额外的债务责任,其处理方式应当依据该债务性质以及实际状况进行确定。
如若该笔债务乃为了维系夫妻间的共同生活所需、为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形成,抑或是发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以及共识,通常情况下便会被判定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分担履行的义务。 然而,若有充足证据证实某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与共识,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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