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婚姻缔结前便已签订有关不动产转移买卖之合约,并运用自身个人民事权利和经济能力支付了首次购买房屋的巨额首付资金,并向银行申请了中长期金融借贷。
随后,在婚后生活阶段,这笔房屋贷款也被夫妻双方共同以自有的法定夫妻共有财产为之提供还款支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这种情况发生在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过程中,即房产落在首付款缴纳一方的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出现婚姻家庭解体的法律后果,关于资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便需要通过几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最终达成处置方案。 若是无法顺利达成一致意见,人民司法机关亦可依法启动司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归属以及尚未偿还的贷款在整个婚姻家庭解体之后被视为拥有不动产一方的独立财务负债。 至于当事人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所支出的现金款项,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共有人财产增值部分,法律法规亦明确指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范条款,将部分权益转移至不动产登记一方,金额即为不动产权属登记一方向另外一方所需要给予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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