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联系人有连带责任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欠款的这种关系里,联系人一般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通常只有那些充当债务担保人,或者是一起借款的人之类的,才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就好比说,要是联系人仅仅只是知道有欠款这回事儿,然后被当作联系方式提供出来了,可他自己本身压根就没对欠款这事儿作出任何的承诺或者担保,那他肯定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然而,如果联系人在知道了欠款的情况之后,明确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就像表示自己愿意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的责任之类的,这种情况下,联系人就很可能需要去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要想确定欠款联系人到底有没有连带责任,就得看他在欠款这件事情当中,有没有做出明确的担保或者是共同承担责任的表示。 要是仅仅只有联系的行为,那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联系人提供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拒绝,争议点在于小胡作为联系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仅作为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本身未对欠款作出承诺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小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李要求其还款缺乏法律依据。 2、若小胡在知晓欠款情况后,明确作出担保承诺,表示愿意与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小胡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承诺内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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