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执行共有房产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妻之间的一方担任了他人债务的担保人并面临着共有时产被强制执行的困境时,其处理方式相对较为复杂。
通常情况下,如果该担保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在执行有争议的共有财产时,就必须仔细权衡种种相关因素。 首要的考察点在于,确认该担保债务是否真的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如果得出否定结论的话,从法律角度而言,理所当然应该由那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配偶在整个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比例去负担对应的责任。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形,实际执行的结果可能会与理论上的预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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