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恶意逃债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债务人采取了违约意图显然的逃债措施时,如故意以无偿的方式处置资产权益、弃置或减损自身的债权、剥夺或取消债权担保权益,亦或是以显著不合理的价格低廉出让资产、以明显不公允的高昂代价收购他人的财产,或者是擅自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未经充分审查的担保,从而严重地影响甚至破坏了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而相关的必要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若第三方存在过错,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分摊相关费用。 因此,当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涉及到被撤销其不当行为、被追回已转移的财产,以及赔偿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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