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当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时,若未事先通知保证人,则此转让对保证人并不生效力。
另一方面,假如保证人和债权人预先达成共识禁止债权转移,那么债权人无须经过保证人书面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保证人亦无需再对后续接手的受让人负责。 在这个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唯一发生改变的主要方是债权人,而作为受托者的保证人及债务人均维持原样不变。 由于保证人所要负责确保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无论债务人事态如何变化,这均不会影响到保证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进行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仅需通知保证人便可。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若未曾履行告知的义务,那么对于保证人而言,此转让行为将无法产生任何效力。 若是保证合同中对债权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或是存在着禁止进行债权转让的约定,这便反映出保证人只想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建立担保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转让后的债权可能会导致保证人不再为这份债权负起保证责任。 在此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保证责任只不过是从属于主债权的附属权力,即便保证合同中有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也不会产生实质上阻碍主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因为保证人本身并不是主债权的合同当事人; 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无论是保证人还是债权的受让人都不能以债权人与保证人存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为借口,否认主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其直接的法律后果便是保证人能够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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