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具体规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规制:
首先,当当事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而实施该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其在职医务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时,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向患者提供赔偿。 其次,如果该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从业者在提供治疗过程中未能向患者充分解释其病情和相对应的医疗干预措施,致使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那么该医疗机构应对此负起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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