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平交易权认定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作为商业主体的经营者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实际上享有拒绝向顾客供给产品或服务的权益。
在此类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需秉持自愿、平等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行推销或强制购买行为的出现。 关于平等交易的具体行使方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营者对于优质、合理价格以及精准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享有充分的决策权。 其中,质量标准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品质高低,它能反映出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实际使用价值。 而质量保障则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若无明确标准,也须遵循社会大众所共同认可的准则。 至于价格问题,价格是体现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衡量指标,它反映出市场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即品质与价格相匹配,商品价值与其售价相符。 对于有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既定价格执行; 对于国家未予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则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值规律合理协商确定。 最后,计量是否精确,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需要通过计量器具来进行确认,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显示数值进行结算。 因此,商品或服务的计量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其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类行为的显著特点在于违背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餐饮业者强行邀请顾客用餐,书店在出售热门书籍时强制读者同时购买滞销书籍,尤其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制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更是对其平等交易权的严重侵害,因此消费者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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