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度失能老人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财产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疾病被初次诊断出之日起的第180日之后仍然不能够单独完成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行为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此六项基本日常生活动作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穿戴:自行完成衣物穿戴以及剥离; (2)移动:自主完成从一个房间至另一个房间的位移; (3)行动:自我实现上下床铺或者上下轮椅的操作; (4)如厕:自我控制并完成大小便排泄; (5)进食:自我进行从已备妥的碗碟中获取食物并将其送入口中的过程; (6)洗澡:自我完成淋浴或盆浴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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