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年限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厉的强制性法律手段,并非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制裁形式,因此,无法以年制或其他类似方式衡量其持续时长。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通常为3个自然日; 但在个别情形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且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有组织犯罪等严重情节者,可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延长1至4个自然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规定可知:对于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人员,若认为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进行调查的,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有组织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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