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了女方户口可以迁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完成婚姻登记之后,户口迁移至其初始户籍地(即“娘家”)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民的户口变动事项可依据以下各项: 1、于婚姻缔结后进行户口迁移; 2、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的户口迁移; 3、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时办理的户口迁移; 4、通过认领程序进行的户口迁移; 5、分立户口以及进行户口合并等功能; 6、在户口登记中出现的失踪及寻回情况; 7、其他与户口相关的特殊事情处理。户口状况若有所改变,按照相关规定,个人或户主应当向户口登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更换登记信息以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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