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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分类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生父母花样百出的生活中,扶养孩子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若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负好这一重任,那么他们可以而非擅自决定将孩子交付他人领养。
要想成功地把孩子送出去,生父母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生父母在选择政府或其他机构为孩子寻找合适的养家,必须双方在此决定上达成共识,同心协力完成这一庄重大事。
其次,如果生父母中的其中一位突然失踪,找寻无果,那么另一方向抚养孩子者表达意愿就可以进行送养了。
再者,若未成年人的父母皆失去了行动能力,那么他们的监护人也只能为他们做出唯一的选择——证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存在严重的威胁。
签署送养协议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只要双方都愿意。
最后,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想要对送养事项进行公证手续,那么他们应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此外,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也会提供收养评估服务。
无论怎样,任何一个有意图的收养行为都需要先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待收到批准后才能正式收养小孩,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也涵盖在这个范围之内。
而且收养关系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流程,如申请、评估、审查、登记等,只有在所有这些程序都走完之后,收养关系才被正式承认并生效。
最后,特别提醒您的是,收养问题牵涉甚广,需理性对待,切勿冲动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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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1: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