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财产可以不给女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对于个人财产的处分拥有充分的权利,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着明确且详细的阐述。
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1.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 遗嘱自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要体现。 遗嘱人能够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通过遗嘱的形式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财产。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亲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女儿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等,选择通过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其他子女,而不给女儿分配财产,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同时,遗嘱人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特殊情况的法律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儿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那么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例如,女儿因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她的基本生活需求,法律要求在立遗嘱时必须为她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总之,立遗嘱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财产的分配,包括选择不给女儿财产。 不过,一定要留意特殊情况下对女儿必要份额的保留,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遗嘱,因女儿小静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决定将财产分给其他子女,不给小静。但小静身体残疾无法工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遗嘱执行时,小静主张应保留自己必要遗产份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有权按自己意愿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因小静未尽赡养义务,小朱选择不给她财产,在法律上有一定依据。 2、但鉴于小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她的基本生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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