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法庭认可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在法庭上的有效性问题,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法庭才会予以认可,具体情况如下:
一、危急情况的界定 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处于危急情形之中。 危急情况包含多种状况,比如遗嘱人突然身患重病,生命受到严重威胁,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严重疾病,导致其身体极度虚弱,已无法通过书写或其他常规方式来订立遗嘱;又或者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身处危险环境,面临生命安全的紧迫威胁,使得其没有条件和时间去采用其他遗嘱订立形式。 二、见证人的要求 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且,他们与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密切经济关系的人,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合适、更稳定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若口头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法庭一般不会认可其效力。 所以,在条件允许时,建议优先采用书面遗嘱等更具稳定性和证明力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在两个邻居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病愈后,小朱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后小李和小胡因遗产分配与其他亲属产生纠纷,争议点在于此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是否仍有效。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界定方面,小朱突发脑溢血时生命受威胁,符合危急情况条件,当时订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形这一点上符合要求。 2、见证人要求方面,两个邻居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符合规定。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采用书面等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此前口头遗嘱应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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