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只给儿子不给儿媳有效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只给儿子不给儿媳是有效的,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利依照规定立遗嘱来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且还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具体而言,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 这意味着,遗嘱人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选择继承人。 只要这份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况,同时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遗嘱的书写格式、见证要求等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遗嘱就应当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二、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中,儿媳通常并不在其中。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时,才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去继承公婆的遗产。 而在其他普通情形下,遗嘱人是有充分的自由决定权的,其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和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将财产留给儿媳。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遗嘱只给儿子不给儿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完全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只留给儿子小李,而未分给儿媳小静。小静认为该遗嘱不合理,自己也应分得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在符合法律要求下,有权按自己意愿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只要遗嘱体现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此遗嘱就有效。 2、小静并非法定继承人,只有在丧偶且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时,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此案普通情形下,小朱有权决定不给小静财产,该遗嘱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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