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由谁来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具体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父母未进行合法婚姻登记,但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含多种类型: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 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养父母的。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含: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此外还有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争议点在于谁有权继承该房屋,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否能参与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的房屋。 2、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继承。所以本案中小朱的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能继承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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