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二三继承人比例是多少合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定继承相关规定中,并不存在“第一二三继承人”这种表述,而是明确划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配偶指的是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遗产分配方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因为他们自身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缺乏独立获取经济来源的能力。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这是对他们付出的一种合理回报。 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父母小丽、小静均在世,还有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争议点在于小胡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多分遗产,而小李认为应按均等份额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应优先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2、小胡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能简单地按均等份额分配,小李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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