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贷款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在婚姻登记之前,由某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将最终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者,该不动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以证明此为共有财产,否则在面临离婚情况时,该不动产将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2.在婚姻登记之前,由某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情形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无法就此达成协议的话,则需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责任划分。 3.若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利用贷款手段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不过此后的还贷资金却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若两人日后选择离婚,涉及到的房产理应归属登记人所有权,但同时婚后该套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以及所偿还贷款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对该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4.若某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为他们购入了房产,那么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笔房产应当视作父母赠予给自己孩子的财物,属于个人所有,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面临离婚的情况时,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5.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是由两位父母分别出资购房的话,在双方因各种原因决定离婚时,应该根据各自主张的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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