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完结婚证买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婚姻登记证书颁发后购置的房屋是否算作共有财产,这需基于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是关于婚后在一方或双方父母资助下为其子女购房的处理方式问题。 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拥有产权提供给其子女的不动产,且产权地图标示归属此方子女,那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此不动产可被视为仅针对其自身子女的赠与,进而被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单独所有权资产。 然而,若双方父母共同提供资金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地图标示归属某一方子女,那么在此情境之下,该不动产可以视作由双方父母依照其各自投资比例所共享,除非当事人另有具体约定。 其次,讨论的便是婚后夫妻中任何一方,甚至双方共同投资购房,然而房产证上却只出现一人名氏,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处资产,离婚时应当以均等分割作为基本原则。 此外,如果共同所有的房屋已经登入配偶一方的名下,但是由于一方未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允许就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出去,并且第三方是朴素地购买了该住宅并支付了足够的对价并且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对于要求追回该房屋的另一方,只要该房屋符合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求,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其请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合伙人中的一方私自在处置共有房屋时可能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此时,在离婚诉讼时,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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