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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被保全后应如何应对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产已遭到其他债权人采取的司法保全措施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轮候保全该房产。在此情形下,所有先前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轮候保全将自动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仍可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当原有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将自动生效。
此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欲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应事先通知相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工作,同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记录。而对于尚未进行登记的财产,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制作详细的笔录,并要求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以及被执行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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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