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工地有人开工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问题的妥善处理方式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首先,买卖双方应展开对话,直接就延期交房事宜进行洽谈商议,以便能够明晰缓交原因,进而寻求合理合法的协商和解策略,例如要求赔偿损失等; 其次,购房者可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再者,向房屋管理机关报告也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即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请求其对开发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建设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相对有限,仅拥有行政权力而无民事审判权,因此只能对开发商实施处罚措施,无法强制要求其立即全额补偿业主;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便成为了最终的解决手段。尽管诉讼程序繁琐耗时,可能会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但业主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因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甚至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业主务必重视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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