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持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出售,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买受方对此事毫不知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赔偿因合同未能履行而给购买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其次,如果买受方已经知晓此情况,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对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进行全额退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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