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后还有购房合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完成商品房预售协议签订之后,并不要求立即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协议实际上是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个分支,专门针对预售商品房的交易行为而制定,通常由所属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统一监管。就预售协议的签订来说,我们应将正式合同中的所有必要信息予以充分填充,如此便可在交房之际无需重新签订销售合同,而是可以直接进行所有权转让手续。商品房预售协议主要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启用,只有当所购房屋竣工并移交给买方,且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项后,才能够直接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甲方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以及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现房还是期房等;其次,房价问题,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别约定等;再次,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接着,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然后,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再者,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接下来,保修责任;此外,乙方使用权限;最后,双方共同认可的争议仲裁机构;以及违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如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由于商品房预售协议的标的物是尚未实际存在或者尚未完全建设完毕的房屋,因此,房屋的交付期限往往较长。商品房预售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它并不具备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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