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了定金还能讨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纠纷涉及已签署并缴纳定金之合同,意指当事人采取以书面形式为媒介签订合同,且以此为双方相互承诺已然确立生效。已生成效力的合同具有对当事人双方强制性的约束力,使得双方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约义务。另外,关于定金合同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交付定金之时,其立即生效。
即便合同业已订立并生成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已生成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理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这一要求的立足点在于维护诚信原则。然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亦涵盖着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每位民事主体,皆有权依据自身的意愿建立、变更以及解除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订立崭新的合同,同时,他们同样可以经由协商,对已形成的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因此,民法典亦明文规定,所有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变更。 尽管当事人已经缴纳定金、签署合同,但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变更。尤其是对于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价格条款,更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讨价还价,从而实现对合同条款的有效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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