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农村房产交易产生的争议解决问题,需因个体情况差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所产生的房屋买卖业务,经过调查核实并排除欺诈、显失公平等不良因素后,应赋予相关房屋购买合同有效效力,拒绝受理当事人关于撤销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的诉求;2.当房屋出售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士时,如能获得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许可,则可判定此份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裁定驳回当事人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3.若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范围外的人员,未得到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但合同尚未实际执行或购房者尚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则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归还房屋及购房款项;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未得到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者已经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若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是否退还房屋及购房款项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以及各方的过失责任大小,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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