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财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而造成损害的情况,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于非法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应返还已被非法剥夺的财产;2.对任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适当的时候均需解除此等限制,并根据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坏或灭失情况,依照上述法律中的第三项、第四项所定规则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3.当应归还之财产已经损坏时,如能修复则应尽全力修复至原貌,若无法修复,则应依据其受损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4.如果应归还之财产已经灭失,则应给予相应的赔偿金;5.若财产已经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则应向受让人支付拍卖或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若变卖价格明显低于财产本身的价值,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对于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况,应赔偿当事人在停产停业期间所必需的日常经营费用;7.对于被返还的罚款或罚金、追缴或没收的金钱,以及被解冻的存款或汇款,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于财产权益造成的其他损害,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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