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诉讼要开几次庭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采取何种审判方式,通常情况下,初审案件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然而,若在首次开庭后,因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求,或者案件的重新鉴定或现场勘验工作尚未完成,则可申请延期审理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遭遇法定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亦可依法中止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需进行一次开庭即可,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仍可提交补充证据,但并不排除可能会出现两次甚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辩论与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中止诉讼: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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