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要求交房延期多长时间合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业主收房的截止日期得以最多延长三个月时间,若买方在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卖家未能于此期限内在逻辑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履行交房义务时,除非各方当事人已经另行制定了其他协议,否则买方有权按照法定权利解除该合同。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交房日期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不得有任何延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卖家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多次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各方当事人已经另行制定了其他协议。此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也未曾约定,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促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