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能否证明买房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如预售合同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要求的核心要素,同时出卖方已按约收取购房款项,则该份协议应被视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第二款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十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住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其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使用的条件与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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