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位开发商违约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反购房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普通常见的处理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开发商及时采取相应的弥补和整改举措、强制执行合同并进一步完成相应义务、赔偿涉及的经济损失等。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如下: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若是因甲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则乙方(即购房者)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完整履约、采取主动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违规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再次强调,若甲方以明确声明或者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意逃避合同义务,则乙方有权在履约截止日期到来之前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主张违法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则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报酬、租金、利率的行为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能履行其他相关货币给付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支付这些费用。此外,第五百八十四条对违约发生的后果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指出任何一方一旦因履约不当或者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必须与违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适应,这包括但不仅限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够获得的潜在收益。当然,损失赔付款项也不应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害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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