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起诉退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法产物——迟延履行金仅能在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支付,换言之,只有当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命令中所规定的义务履行行为,方才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时,执行机关才能运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价值取向——对于被执行人是否按时履行其义务,需要参考执行文书来判断,而非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机关在各类法律文件(如执行通知)中设定的履行期限。 3.公正评定——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主要是以执行命令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为准,若在执行程序中新出现的义务,不应成为判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基础。对于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均须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若未依照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内履行非货币性给付义务,即使已为申请执行人带来损失,亦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已造成损失的情况,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已失去资产的两倍赔偿责任;如无损失,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案件情况来合理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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