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方式有几种 |
分类 |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资产收购策略:
在企业并购中,资产收购意味着管理层将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资产,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完全所有权以及对其业务运营的全面掌控。 这种策略尤其适合于那些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分离出的独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者属于公共领域或公司性质的标的。 (二)股票收购策略: 股票收购则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手中直接购买控股权或全部股份。 若是目标公司仅存在少数股东或者它自身就是一家子公司,那么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便相对简化,只需直接与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展开并购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易条款即可。 (三)综合证券收购策略: 综合证券收购的特点在于,当收购主体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包含了如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 这种策略是从管理者在实施收购过程中的出资手段角度出发进行分类的,总体来看,通过采取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既能降低需要支付的现金规模,预防新设立公司面临的财务困境,也能避免控股权的潜在流失风险。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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