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取回权的特点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破产取回权的特点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