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二者有什么异同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同:
1、程序目的相同。 2、程序性质相同。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 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 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破产重整的目的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 2、申请权人不同。 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